一、编制过程《康巴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由康巴什区住建局起草,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法务审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审查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审议印发。二、编制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和《鄂尔多斯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2〕162号)等文件精神,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三、编制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和《鄂尔多斯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2〕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康巴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四、主要内容(一)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能职责的分工。(二)第二章 建设筹集,共九条。主要筹集房源类型、投资主体、面积等。(三)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和认定,共六条。主要明确认定主体、审批流程、办理手续政策支持,房屋产权要求(四)第四章 支持政策,共一条。主要明确争取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用水、用暖、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项目信贷支持力度。(五)第五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共七条。主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对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采用包租方式按房间租赁后,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六)第六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共4条。主要明确申请流程、提交证明材料、审核流程等相关事宜。(七)第七章 分配和租金,共六条。主要明确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单身公寓型、宿舍型、成套住宅型分别轮候配租;二是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分配房源。;三是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要求,。(八)第八章 租赁、使用和退出管理,共十条。主要明确一是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二是运营单位与承租人要签订合同及租赁期限;三是租赁期间核查情况。(九)第九章 责任追究,共三条。主要明确对运营单位、个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十)第十章 附则,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开工或已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2026-10-14一、编制过程《康巴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由康巴什区住建局起草,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法务审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审查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审议印发。二、编制背景随着我区人均收入水平上涨及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原有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印发的《康巴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1〕74号)相关规定不再适用目前的工作需要,为不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设,对后续审核及管理中出现的情况处理提供政策依据,最大程度确保公平公正,实现精准、阳光保障。三、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公租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建保函〔2020〕240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保〔2019〕1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康巴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四、主要内容(一)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能职责的分工。(二)第二章 申请形式,共一条。主要明确申请形式具体分为:家庭申请、单人申请。(三)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要求,共五条。主要明确一是申请条件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康巴什区具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个人收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康巴什区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员、新就业无房人员、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无住房人员、转移进城农牧民等住房困难家庭。二是优先保障群体范围。三是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及申请资料。(四)第四章 资格审核流程,共一条。主要明确一是公共租赁住房审核要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即社区初审,街道复审,住建局审核。二是经区住建局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自愿进入轮候库及轮候期间需办理相关事宜。(五)第五章 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共九条。主要明确一是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方式相结合;二是租赁补贴对象、发放标准;三是实物配租中的房屋配租原则及办理入住手续。(六)第六章 租赁管理,共六条。主要明确房屋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办理续租事宜及变更申请人、增加共同申请人,调换房屋等相关事宜。(七)第七章 退出管理,共五条。主要明确一是房屋到期,需要续租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可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等相关退出条件及办理流程;二是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公租房;三是具体违规行为的,应当退出公租房情形。(八)第八章 监督管理,共四条。主要明确一是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二是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区住建局申请符合;三是区住建局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九)第九章 附则,共二条。主要明确一是由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二是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康巴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鄂康政发〔2021〕74号)同时废止。
2026-10-14一、制定背景前期物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是物业管理的源头环节,实践中存在招标程序不规范、选聘流程缺失、招标文件与最终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一致、资料留存不完整等问题。为规范物业招投标活动,强化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监管,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康巴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物业服务人选聘方式及招标组织 1. 前期物业选聘硬性要求 物业总建筑面积2万㎡以上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建筑面积2万㎡以下或者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经区住建局批准,可以协议选聘;不满足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2. 招标组织主体 招标人(建设单位、经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物管会)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委托代理招标的,业委会/物管会要明确委托范围、权限以及代理费用出处。 (二)细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程序要求 1. 续聘与解聘时限规则 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应当在合同到期9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或业委会(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合同到期未作出续聘、另聘决定,物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任意一方解除合同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2. 业主大会表决程序 业委会/物管会制定选聘、续聘方案,在街道、住建部门指导下编制,方案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之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可授权业委会负责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委托招标代理等具体工作。街道、社区全程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 3. 评标与定标规则 评标专家从住建、行业协会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排序中标候选人,由业主大会表决确定最终中标人;中标结果在小区内公示。 (三)建立招标前后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核心监管举措) 1. 招标前备案 建设单位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向区住建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审核备案表、项目开发建设的批复文件(前期物业)、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物业用房及其他相关资料。重点明确:备案仅作行政备查,不作为招标行为生效的前置条件。区住建部门发现招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2. 招标后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住建部门办理招投标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区住建部门将对报送材料进行复核,确保与招标前审核材料一致。 3.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与选聘方案、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明示承诺及现场答辩内容保持一致,严禁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禁止“阴阳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将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资料报送区住建局备案,区住建局同步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四)档案管理要求 招投标全过程资料统一立卷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重大项目永久保存,纸质、电子资料一并留存,完整反映招投标全过程。 四、各方主体责任 (一) 建设单位:新建项目按规定开展前期物业招标,落实招标备案,提交项目相关审批资料。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按业主大会授权组织选聘,方案公示、组织业主表决,配合住建、街道监督。 (三)区住建局:负责招投标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核查,纠正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招投标项目档案。 (四)街道、社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选聘工作。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招标工作。 五、政策亮点 (一)分类确定选聘方式:划定2万㎡分界标准,区分强制招标与协议选聘情形,兼顾监管刚性与项目实际。 (二)明确业主大会选聘全流程:细化方案公示、专家抽取、候选人推荐、业主表决定标机制,保障业主决策权。 (三)建立“招标前+中标后+合同”三级备案机制,全过程留痕监管,同时明确备案不设审批门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四)禁止阴阳合同: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对标招投标文件,杜绝中标后降低服务标准。 (五)长效档案管理,全过程资料存档,保障可追溯,为后续物业履约、纠纷处置提供依据。 六、附则说明 本办法在康巴什区范围内物业招投标活动适用,由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026-09-24一、制定背景物业行业直接关系群众居住品质,为破解以往物业监管存在检查随机性强、整改无闭环、监管标准不统一、投诉处置分散等问题,康巴什区住建局制定本制度。通过建立标准化、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明确主管部门、物业企业、街道社区三方职责,做到监管有依据、检查有标准、整改有期限、结果有运用,压实物业企业主体责任,化解物业矛盾纠纷,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持续改善辖区人居环境。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市住建部门物业行业管理文件,参考《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1283-2015)、《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地方行业规范及物业服务合同制定。 三、适用范围 康巴什区全部已交付、由物业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建配套物业项目。 主管单位:康巴什区住建局 责任主体:各物业服务企业 协同单位:街道、社区(配合开展联合检查) 四、核心工作原则 (一)常态监管原则:日常抽查+季度全覆盖+专项检查,动态监管,杜绝“运动式、突击式”检查; (二)服务导向原则:监管不是单纯处罚,重在排查隐患、指导整改、就地化解物业矛盾; (三)闭环管理原则:检查建档→问题登记→限期整改→复查核验→资料归档全流程闭环; (四)依法依规原则:所有检查、整改要求对标法律法规、服务合同、行业标准。 五、各方职责划分 (一) 住建局(行业主管) 统筹全区物业检查工作,组建联合检查组;受理投诉线索,开展线上、线下检查;下发整改文书,跟踪督办整改;视情况开展约谈、信用记分、行业通报;汇总共性问题,开展政策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 落实企业自查:项目每日自查、公司每月全覆盖巡检;配合各类检查,如实提交台账资料;按期完成整改并报送佐证材料;紧急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处置上报。 (三)街道、社区(协同配合) 协助开展现场检查,收集业主投诉,参与整改核验与矛盾调解。 六、检查类型、频次与方式 为确保监管实效,本制度设计了四类检查方式及相应频次: (一)四类检查 1. 日常随机抽查:每周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采用“四不两直”;投诉多发小区加密检查频次,全年所有项目全覆盖不少于2轮。 2. 季度联合全覆盖检查:每季度末联合街道、社区、消防、市监等部门逐项目检查建档。 3. 专项重点检查:节假日、汛期、雨雪天气开展安全专项;围绕消防隐患、外墙、二次供水、电动车充电、公共收益公示等开展专项整治检查。 4. 物业企业自查:项目日查,公司每月全覆盖自查,建立台账留存备查。 (二)检查方式 线下现场踏勘、线上台账抽查、随机走访业主、智慧物业平台线上核验相结合。 七、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全面覆盖物业服务的关键环节: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外墙屋面、电梯、供水配电、化粪池、消防设施;重点整治消防通道堵塞、电动车进楼、飞线充电;商业综合体额外核查特种设备、公共收益、应急疏散。 (二)环境卫生与绿化:保洁、垃圾清运、装修垃圾管理、绿化养护。 (三)公共秩序与车辆管理:门岗值守、监控、车辆停放管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四)信息公示与合同履约:收费标准、公共收益、维修资金、项目经理信息公示;核查安保、保洁、维保等合同履约情况,报修处置机制。 (五)安全应急管理:防汛防冻物资、高空坠物隐患、装修现场管控。 八、问题分级处置与闭环整改 本制度实施问题分级分类管理,差异化设置整改时限,形成严密的闭环流程: (一)立即整改类(重大紧急隐患):消防通道堵塞、电梯停运、外墙脱落、大面积私拉电线充电等,物业当日应急处置,住建局现场督办。 (二)限期整改类(一般问题):卫生脏乱、信息公示缺失、台账不完善等,整改时限3—7个工作日,下发整改通知书。 (三)长效整改类(疑难工程类):共用设施大修、需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物业3日内告知业主,报送整改方案,住建局全程监督。 闭环流程:现场登记签字→送达整改文书→物业报送整改材料→复查核验→合格销号;复查不合格约谈企业负责人,最长可延长整改期限至15个工作日。 惩戒措施(拒不整改/虚假整改) 约谈企业负责人、记入信用负面台账、全区通报;符合条件依法行政处罚;严重违约侵害业主权益的,由业主自主决定更换物业。 九、台账、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 (一)区住建局建立全区物业总台账,保存不少于5年;物业企业建立自查整改台账;业主可依法申请查询(涉密除外)。 (二)季度通报:每季度汇总检查情况,表扬优秀企业,通报问题突出企业,通报抄送市住建局、各街道。 十、业主诉求联动与服务保障 (一)检查现场收集业主建议,组织物业、业主、社区三方现场调解矛盾。 (二) 12345、信访投诉快速响应:受理次日12小时响应,24小时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反馈投诉人。 (三)定期开展物业行业政策培训宣讲,指导企业规范运营。 十一、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康巴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新法规政策适时修订。 十二、政策亮点总结 (一)监管常态化:告别集中突击检查,固定频次,四不两直抽查,监管更客观真实; (二)整改闭环化:问题分级管理,明确时限,复查销号,杜绝查而不改;(三)权责清晰化:明确住建局、物业、街道社区三方责任; (四)监管+服务并重:不单是处罚,增加矛盾调解、政策培训,快速响应群众投诉; (五)信用结果运用:检查结果纳入信用台账,作为评优、招投标参考。
2026-09-24一、制定背景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是物业管理矛盾高发环节,实践中容易出现物业拒不交接、资料遗失、公共收益结算不清、新旧物业空档期小区无人管护、预收物业费不退等问题。为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到期不续等各类退场情形,厘清住建、街道、社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人各方职责,保障物业服务平稳过渡,避免小区出现弃管风险,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康巴什区物业管理实际制定。作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旨在细化上位法规定,提供具体操作指引,其效力来源于上位法授权和本地管理需要,不得超出上位法设定的权限范围。 三、适用范围 康巴什区范围内,因依法、依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退出小区项目管理的各类情形,适用本办法。 四、基本原则 物业服务项目退出坚持维护稳定、依法有序、平稳过渡原则,核心目标是保障小区物业服务不中断。 五、各方职责分工 (一)区住建局:负责物业服务人退出工作的业务指导与行业监督。 (二)街道办事处:退场工作具体实施主体,牵头组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置退场纠纷。 (三)社区居(村)委会:协助街道开展退场相关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组织解聘、选聘新物业,组织承接查验和资料交接。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有关情况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听取相关意见,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物业服务人:履行提前告知、公示、费用清退、资料移交义务;正式退场前,必须持续按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六、应急托管机制(亮点) 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出现弃管情形或者原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但业主大会未能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情况,本办法创设了应急物业服务人托管机制。该机制属于过渡性、兜底性安排,旨在防止小区管理真空。 启动条件为原物业退出且尚未选聘出新物业。选定程序上,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依法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临时代管服务;若业主大会未授权,则由居委会组织业主代表会议,依法确定应急服务人。确定应急服务人时,应选择能力强、信用高、履约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服务质量、信用评价、项目负责人职业能力等纳入参考条件。 应急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满仍未选出正式物业服务人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落实临时管理措施,守住小区管理底线。需明确的是,应急托管不是常态化的物业服务委托关系,不得被误读为剥夺业主大会选聘权的制度。 七、分场景退出时限与程序 本办法根据不同法律情形,设定了差异化的退出时限和程序要求,以平衡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与小区平稳过渡的需求: (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 业委会解聘前,须提前告知街道、社区;街道、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未履行告知程序的,街道可责令补正。 (二)前期物业合同未到期,物业主动提前解约 应当提前90日书面告知街道,并在小区公告;解除合同前30日公示预收物业费,退还超期预收费用;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三)合同未到期,任意一方提出提前解约 ① 提前60日书面告知对方及街道,写明退出原因、时间、违约责任; ② 收到通知3日内,小区公示7天,协商签订退出管理协议;拒签协议不影响依法解约,争议走调解或诉讼途径; ③ 业委会同步启动新物业选聘; ④ 新物业合同生效后组织交接,新物业合同报区住建局备案。 (四)合同到期,物业选择不再续签 物业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委会、街道,小区公告7日,协商签订退出协议。 (五)合同到期,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 业委会提前60日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依法办理退场。 七、退场移交与承接查验 (一)必须移交材料/财物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新的物业服务人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① 工程图纸、物业档案;②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场地、设施设备;③ 公共收益结余资金;④ 业主名册、欠费、预缴费资料;⑤ 酬金制项目财务资料复印件;⑥ 其他资料财物。 (二)承接查验要求 退场前组织承接查验,可委托新物业开展;无业委会或业委会无法履职,由街道邀请业主代表共同查验。查验记录签字盖章留存;交接有争议优先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八、强制性规定 (一)过渡期服务义务:未正式完成交接退出前,原物业必须继续履约提供服务;业主交纳物业费至服务终止之日。不得以债权债务纠纷为由拒绝退出。 (二)必须按期退场情形:业主大会依法解聘并选聘新物业;合同到期业主不再续约;物业破产、注销无法履约;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满足以上情形,物业应当按期退出。 (三)纠纷解决路径:发生合同终止争议,依次采取协商→主管部门/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拒不按规定退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九、违规行为处置 (一)业主大会违法决定的纠正 业主大会在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过程中,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导致物业服务人受损失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业委会成员违规干预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成员干预物业服务人选聘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监督指导,业主大会可依据议事规则启动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造成业主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督不替代业主自治决策,街道的职责是监督指导而非直接处分。十、附则 本办法由康巴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十一、政策亮点 (一)分场景设定告知时限,区分前期物业、合同期内解约、合同到期不续等情况,预留充足过渡期。 (二)设立应急物业服务兜底机制,防范新旧物业交接空档期小区弃管风险。 (三)明确完整移交清单和承接查验流程,固化交接证据,减少公共收益、设施、档案交接纠纷。 (四)明确禁止“以欠费拒退场”,厘清债务纠纷和物业退场是两件独立事项,保障业主居住权益。 (五)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渠道,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分层处置,高效化解物业退场矛盾。
2026-09-24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4〕21号)、《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工规发〔2023〕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1至6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编制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7-10条)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细化了各单位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收支范围(第11-14条)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构成,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比例和申报要求;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构成和范围,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每年应按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调入比例不低于30%。 第四章预算编制(第15-18条)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五章预算执行(第19-25条)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相关程序。 第六章决算(第26-29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相关工作。 第七条绩效管理(第30-32条)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八章监督(第33-35条)明确了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进行监督,违反本办法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36条)明确了本办法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附件:《康巴什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