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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康巴什区人民政府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区委二届第202次常委会会议和区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5日

    2026-07-15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

    当前,我区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遵循《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相关规定,切实落实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部署要求,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守护区域生态建设成果,结合地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和戒严管制期           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戒严管制期内,全区所有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火源管控和防灭火管理措施。           二、划定戒严管制区域           结合我区实际,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划定为:乌兰木伦湖周边绿化区、千亭山、鄂尔多斯草原丝路文化景区周边林草区、城市郊野生态恢复区、各公园、绿地、公路(高速)铁路两侧绿化带、输配电线路及燃气管道沿线林草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区周边绿化区以及各街道划定的重点防灭火区域。           三、严格管控野外火源           戒严管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野外吸烟、烧荒、野炊,焚烧秸秆、垃圾、田埂杂草,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在旅游景区、林草区域举办篝火晚会、烧烤、露营等动火活动;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打火机、火柴、汽油、柴油等)进入林区草原;无防灭火措施、未配备灭火器等防灭火器材的车辆进入戒严管制区;司乘人员向车外丢弃烟蒂、火种、未熄灭煤渣等易燃物。           针对我区祭祀活动集中的特点,大力倡导鲜花祭扫、网络祭扫、植树纪念、集体公祭等文明祭祀方式,由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文明祭祀宣传引导工作,从源头杜绝祭祀用火安全隐患。           四、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戒严管制区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公园绿地,以及公路交通、电力燃气、物业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防灭火主体责任,每日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按标准配足配齐扑火机具和消防设施,安排经专业培训的扑火人员和24 小时值班值守人员,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台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立行立改、闭环管理。           林草、应急、消防、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电力、燃气等部门建立联动排查机制,定期开展联合隐患排查,对城郊绿化带、公路沿线、架空线路周边、户外设施区域、工贸企业等重点区域周边的杂草、枯枝等易燃物进行全面清理;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管控,严禁在防火区域内丢弃烟蒂、火炭、煤渣等火种;行驶车辆必须做好密闭防护,防止拉运的易燃物料遗落,进入防火区的所有车辆,其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车辆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加大对烧茬、焚烧秸秆、点烧田埂等违规用火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防灭火工作无死角、无盲区。           五、落实行业管控责任           防火期内,全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站、邮政物流、快递配送等单位,要对过往车辆、人员开展常态化防灭火宣传教育。民政部门牵头做好绿色祭祀宣传引导,推广敬献鲜花、线上祭扫等方式,强化公墓及零散坟茔的祭祀用火管控。各街道、社区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组织网格员开展防灭火巡护和宣传工作,重点关注老幼病弱等特殊人群,严防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六、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主要负责人为防灭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检查发现的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隐患整改不彻底、防灭火措施不完善、火情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区通报曝光。           七、强化防灭火队伍战备           防火期内,全区专业扑火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各单位兼职扑火队伍要始终保持临战状态,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常态化扑火演练和安全培训,足额储备扑火物资和装备。一旦发现火情,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坚持“打早、打小、打了” 原则,科学组织扑救工作,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扑救火灾时,严禁组织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与灭火。           八、严肃追究违规责任           对不履行防灭火主体责任、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戒严管制区用火,以及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打击力度,快速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快查快结、从严处置。           九、规范火情报告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477-8595910)报告,或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 12119、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火情报警提供便利,严禁谎报、乱报、瞒报火情信息。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及时上报火情信息,统筹调配各方力量开展扑救,严防火情扩大蔓延。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2026-03-20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康巴什区民委委员单位职责及工作制度》 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更有效地统筹推进政府系统各部门的民族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康巴什区民委委员单位职责及工作制度。   一、组成单位   康巴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委员制。委员单位由发改委、教体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委、司法局、商务局、统计局、科技局、民政局、税务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和水利局、国资委等21个部门(单位)组成。各委员单位设民委兼职委员、联络员各1名。   二、主要职责   (一)深化理论武装,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入脑入心。   1.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作为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做到全面系统学、结合实际学、带着问题学,切实领会透、理解深、把握准,更好的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和主线,贯穿党的民族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委员单位所有工作都要向此聚焦聚力、共同发力,通过各领域全面深入持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全区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2.委员单位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摆在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统筹谋划,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履行民族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亲自抓工作谋划、亲自抓任务落实,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民族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举措、有成果,及时研究解决涉民族因素重大问题。   3.委员单位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政治考察、巡视巡察、政绩考核、教育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二)树立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4.持续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引导本部门本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服务对象、群体,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根基。   5.在本部门本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服务对象、群体中,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文化认同,深入开展中华优秀文化进基层、进学校活动。在城市建设、文化宣传、展览展示、旅游景区等方面,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6.坚定不移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及相关配套改革工作,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举措和部署要求,大力营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生活环境。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营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   7.委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各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评选工作,并指导本系统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鲜明导向,深化主题内涵,创新方式载体,扩大社会参与,在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重点行业、窗口单位、群团组织、新经济组织等加大创建力度。完善创建工作测评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8.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充分发挥城市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重要平台作用,依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完善各民族在融入城市过程中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政策导向和制度保障,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合理照顾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   (四)围绕改善民生、凝聚人心,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   9.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做实做强做优民族特色产业。   10.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加强交通、电力、通信等方面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11.持续关切和解决好各族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补齐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短板,缩小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差距,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2.坚持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切实做到既管好“肚子”也管好“脑子”,解决好物质和精神的关系。   (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3.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坚持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以有利于巩固国家统一、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着力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升民族事务法治化水平。   14.委员单位制定涉及民族工作的有关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要正确处理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确保同法律法规、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相一致,符合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政策要求。事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评估风险,事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舆论引导,事后要及时总结经验。   15.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衡量标准,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做好民族领域纠偏正向工作。按照增进共同性方向改进民族工作,慎重稳进调整相关政策,适时修改相关规章和涉民族工作政策,建立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和任务清单。   (六)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问题,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16.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化解各种问题隐患。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   严密防范和有效应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和民族分裂活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7.守好民族领域意识形态阵地,压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积极稳妥处理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严防境外有害信息倒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传播民族团结进步正能量,使互联网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增量”。   18.建立健全涉民族领域风险隐患防范体制机制,提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能力,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对各类涉民族敏感问题做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19.加强本部门本系统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的思想政治引领和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制度机制,确保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工作制度   (一)兼职委员和联络员选任制度。各委员单位的兼职委员必须是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实职领导,负责牵头落实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民族工作,指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兼职委员、联络员发生变动,由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向区民委报备。   (二)全体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区民委委员全体会议,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有关民族工作决策部署,通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部署民族领域重大事项和重点任务。负责人列席全区民族工作会议,了解掌握民族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下年度工作安排,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单位(部门)所承担的民族工作。   (三)议事协商制度。对事关全区民族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调整、重大改革措施、重点工作部署及其他重大事项,采取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协商座谈、文件函询、联合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委员单位意见建议,集体研究审议、合力出谋划策。   (四)工作总结制度。委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和任务清单,细化责任落实。每年年底将本单位(部门)开展民族工作年度总结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特别是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开展的重点工作、采取的具体举措、取得的工作成效及工作计划报送康巴什区民委。   (五)信息通报制度。区民委定期向各委员单位印发《民族工作信息》,通报全区民族工作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各委员单位每年至少向区民委报送6条本单位(部门)关于开展民族工作的具体举措、成效类信息,及时报送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工作建议等情况,区民委及时汇总提炼、分析研判、总结报送,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民族工作提供参考。   (六)监督检查制度。民族工作是全局性、战略性工作,各委员单位要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把民族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督、同考核。区民委要加强对委员单位民族工作的调度和监督制度,每年结合区委年度绩效考核进行民族工作成效评价。对民族工作不重视、不履职的委员单位,提请区委、区政府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报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做出处理。   四、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康巴什区民委委员制单位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康民委发〔2023〕4号)同时废止。   

    2025-12-26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康巴什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康巴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已经区人民政府2025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2025-12-25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康巴什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康巴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已经区人民政府2025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2025-12-25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康巴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康巴什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已经区人民政府2025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2025-12-25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各部门要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2.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2025-12-22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康巴什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经2025年康 巴什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康巴什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1-2035年)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

    2025-12-04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康巴什区科技“突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印发康巴什区科技“突围”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康巴什区科技“突围”工程实施方案》已于2024年3月经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实施。根据上级文件审查有关要求,对部分内容做出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康巴什区科技“突围”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康巴什区科技“突围”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和我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2024年康巴什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突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4〕1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力办好两件大事,坚决落实“三个四”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六大重点工程和六个先行示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为契机,立足区位优势,全面提升康巴什区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6年,持续强化壮大康巴什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R&D(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广泛集聚,丰富并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服务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助推康巴什区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企业创新主体培育行动   深入落实“三清零”和“双倍增、双提升”行动,持续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力度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实现稳步增长,到2026年共计达到50家。提升企业含金量,持续推动企业向自治区级创新型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自治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持续推动规上工业企业“三清零”,积极发挥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资源优势,协助企业挖掘项目及专利,年末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实现“三清零”。(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   (二)R&D经费持续增长行动   通过本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资金支持,到2026年财政科技支出力争达到1.5亿元。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不低于1%,保持逐年递增、持续增长态势。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数据填报质量、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确保R&D经费应统尽统。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提高研发经费投入,支持承担科技研发项目。(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重大创新平台服务行动   全力服务鄂尔多斯实验室、北大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申建全国重点实验室;服务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鄂尔多斯实验室、北大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做大做强,成为争取国家科技项目的主力军。(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四)高层次人才引育服务行动   借助鄂尔多斯市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有利契机,用好用活鄂尔多斯“人才新政2.0版”。灵活采取刚性引进、柔性引进、项目合作等方式,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数字领域人才。积极通过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人才激励政策、事业单位刚性引进、双招双引,以及做好安居保障、子女就学等办法,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使人才“引得来”“留得住”。(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科技局)   (五)深化“车能路云”全场景示范应用行动   深化鄂尔多斯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区建设,丰富并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基本实现中心城区车路云一体化、全覆盖。加速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建设,推动交通大数据、5G与车联网通信、智能云控系统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实现数字技术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渗透融合。优化无人驾驶出租、无人驾驶接驳车、无人驾驶清扫、无人驾驶售卖场景,拓展无人驾驶物流配送等各具特色的应用示范场景,加速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建设,推动国家级智能网联试点申报。(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管大队)   (六)推动算力平台建设行动   推进鄂尔多斯超级计算与人工智能研究院建设,持续深化与工信部中国电子学会合作,加快数字产业项目布局、数字场景整合利用。建设鄂尔多斯数智中心,以现有云计算中心为基础,建设以算力生产、调度、销售为一体的数智中心。持续优化“多多评”平台,推动功能模块迭代升级,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决策部署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成立区科技“突围”工程专项工作组,加强与市级主管部门对接,组织推动重大事项决策。   (二)强化资金保障   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支出,区本级财政科技资金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年保持刚性增长。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市级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三)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工作调度机制,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调对接,不得推诿扯皮,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速度缓慢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五、其它事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科技“突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康政发〔2024〕28号)同时废止。   

    2025-10-28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各部门要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2.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