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冬季冰雪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22 16:41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康巴什区各相关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冬季冰雪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冰雪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冰雪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现对全区冰雪旅游相关市场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各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价格行为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自主定价权,依法诚信经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共同维护我区冰雪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经营主体销售冰雪旅游相关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规范经营主体价格行为 

      各经营主体应按规定公示价格信息,明确商品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服务项目、优惠政策等关键内容,应以价签(价目表)、电子屏、公示板等醒目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确保消费者清晰知晓。严禁各类收费优惠政策夹杂,不得隐瞒价格信息或模糊标价。所有服务项目均需遵循消费者自愿原则,真正做到消费价格透明。  

  四、规范重要商品和行业价格行为  

  1. 各冰雪游乐区(点)、冰雪游乐场所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不得违规设置强制销售的中间门票,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政策。 

  2. 雪服雪具、滑雪培训、照相摄像等相关经营者不得未公示收费规则或公示不明。 

  3. 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的,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单位、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不得在预订房间的生效房价下擅自抬高价格。 

  4. 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名称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模糊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时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应收金额等信息;提供餐巾、消毒餐具等需要收费的,必须事先明示告知选择权、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5. 旅行社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合同约定任意加价等。 

      严禁囤积居奇、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禁各类价格欺诈行为  

  全区各类相关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 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3.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4.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5. 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6.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或者将免费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的; 

  7.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8. 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各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合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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