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 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 任 科 室 |
对应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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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全 社 会 |
特 定 群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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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职能 | 机构职能 基本信息 |
单位概况 | 公开本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资、档案等工作,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 | |
| 领导简介 | 公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
| 机构设置 | 公开本单位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相关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1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按要求及时公开 | ||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 公开本单位转发国家和自治区、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重要政策措施的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及时公开相关政策 | ||
| 财政信息 | 预算(单位)预决算 | 公开本单位部门预决算、单位预决算(含“三公”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综合办公室 | 负责机关预决算编报、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设施购置、办公用品及设备与耗材的采购等工作 | ||
| 规划计划 | 规划计划 | 康巴什区“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业务二室 | 按要求及时公开 |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 | 公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附件试点内容: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决算、税收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综合业务二室 |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信息 | ||
| 数据开放 | 公开城市饮用水源水质季报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二十)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环境保护部牵头,水利部参与);(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综合业务一室 | 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对外公布 | |||
|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 | 公开本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一)受理情况公开;(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
行政法规 |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综合业务二室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各环节进行公示 | ||
| 行政处罚 | 公开本单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按规定公开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 行政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 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工作。 | |||
| 污染防治 | 土壤环境管理 | 公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第十七条 污染源监测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包括: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指标名称、监测指标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指标评价结论; (二)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综合业务一室 | 按要求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 ||
| 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 | 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情况、拟审查公示和审批决定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一)受理情况公开;(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
行政法规 |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综合业务二室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各环节进行公示 | ||
| “双随机、一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 公开本单位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作计划等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第二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第六项(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
——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 负责辖区内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固废危废、声环境、自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等行政执法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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