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康巴什紫荆金麟府二标段项目“11·6”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
2023年11月6日17时左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紫荆金麟府二标段项目(以下简称金麟府项目)27号楼施工人员从电梯井掉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按照区政府批复,各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4年12月20日,区安委办成立由区住建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组采取查阅相关文件、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二、 事故责任人员追究落实情况
(一)白某某,鄂尔多斯市紫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麟府项目负责人。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白某某处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6.36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刘某某,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紫荆金麟府项目总监。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刘某某处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区由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3.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赵某某,鄂尔多斯市金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紫荆金麟府二标段项目经理。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赵某某处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4.780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建设单位鄂尔多斯市紫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鄂尔多斯市紫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施工单位鄂尔多斯市金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鄂尔多斯市金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65万元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6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监理单位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5万元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3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鄂尔多斯市金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一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自查梳理,查漏补缺,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规程。二是针对公司存在项目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成立整改专班,调整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安全、技术管理专人,全部通过安全考核,持证上岗。三是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狠抓痕迹化管理,聘请相关专家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召开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要求各行各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区住建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安排部署,预防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及时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开展整改工作。聘请专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重点岗位管理、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施工现场“三违”情况等为重点的检查。同时,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断丰富宣传培训方式方法,提高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监管氛围。
六、评估组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发生企业能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