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2-12 16:13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12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年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相关设施的总称,是重要的交通能源融合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专为其停放的车辆充电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单位居住区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汽车有序充电是指在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前提下,根据电网系统发布的台区用电负荷和用电需求信息,结合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状态监测,运用技术和经济等手段,落实电力削峰填谷措施,引导电动汽车安全可靠便捷有序充电,促进电动汽车与电网协调互动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负责建设运营维护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基础设施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且不妨碍其他设施安全。 

  第六条  凡在康巴什区建设运营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全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将充换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所和居住区公建单位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包含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明确各类应用场景下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点位布局建设时序以及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等。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配置标准: 

  (一)居住区推广建设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可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且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相关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二)专用停车场所推广建设快慢结合的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固定车位10%的比例新建或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专用停车场站按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共停车场所推广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推广应用超级快充。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通过区发改委项目备案批复备案时严格按照下述要求执行,不得额外增加前置要件。 

  (一)自用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居住小区具体情况,出具同意安装充电设施证明,申请人提供房屋产权合同和车位购买合同和购车证明针对未配建个人车位的住宅小区,如有居民申请个人充电桩,需产权所有者(地产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在公共停车位划定新能源汽车车位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公示流程需满足相关法律要求,提议通过后需向区住建局备案留档。 

  (二)专用充电设施无新增用地的项目,无需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新增用地的项目,需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备案时提交用地相关材料新增变压器的项目,需办理备案手续。 

  (三)公用充电设施需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无新增用地的项目,备案时提交运营场地的权属文件或租赁合同(经营合作协议)新增用地的项目,项目备案时提交用地相关材料加油(气)站自助服务区增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由所在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配套充电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可纳入主体工程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因充电设备改造升级所有权人变更等,导致项目信息与原备案文件不一致,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内容。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智能设施,具备智能过温保护自动预警断电等消防保护功能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对交流充电设施服役8年以上老旧设施800伏以下电压既有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符合备案条件的须到发改委进行重新备案鼓励开展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 

  (二)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GB44263-2024)《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GB39752-2024)等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其所有权人须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竣工标准,并保留验收资料备查。 

  )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三条  在居住区办公区等停车场(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产权所有者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建设需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产权所有者或物业服务企业应统筹规划集中计量表箱安装位置,并指导建设方按照合理路径进行电缆敷设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与配合责任。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场所应当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规定,设置完备的标识标志城市管理局应积极支持运营企业在充换电站周边设立充换电站指示牌。 

    

  第四章  运营和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对外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康巴什区对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严格遵循《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从事该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拥有专职运行维护人员,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需求,具有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平稳运行的能力条件。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循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确保安全运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自觉接受属地安全监管充电站需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值守人员或巡检人员及后台监控系统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套服务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开展全面检查,制定充电高峰时段预案,做好充电服务保障。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或充电APP内显著位置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鼓励采用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场站设置明显引导标志电动车专用标识充电操作流程等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等。 

  (五)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六)提交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七)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保护消费者权益。 

  (八)依法承担充电设施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九)应主动接受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期间不得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企业,若转包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企业,需向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取得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根据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及相关要求行业标准及充电需求,适时对充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充电基础设施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委托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充电基础设施每3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及性能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由主管部门备存检测不合格损坏不能使用整改不达标的,将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营运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已备案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备案部门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拆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加强管理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的 

  (二)未备案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运的 

  (三)出现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要信息泄露或其他严重后果,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运营管理不善造成用户投诉多问题频出的 

  (五)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造成充电市场混乱的。 

  第二十三条  鼓励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可自主运营或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代为运营,参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规定执行详见第十一条第三款同时应符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2023-2030)。 

  第二十四条  鼓励商场写字楼等开发商合理布局停车位,开辟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域,做好标识提示,避免燃油(气)车乱停乱放挤占充电基础设施公共资源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丰富经营模式,通过为用户提供娱乐休息等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鼓励有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居住区管理单位合作,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电价将电动汽车充电列入优先电力多边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对服务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充换电设备运维与充换电秩序维护鼓励 

  停车场与充换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电动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换电秩序。 

  第二十八条  建设全区统一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智能化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充换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换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报装直接接电需要新建居住区公共建筑以及公共建筑改(扩)建,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整体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居住区采用统建统服模式,将充电基础设施委托运营企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可在公共车位配建集中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由运营企业提供专业维护,提高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居住区管理单位为充电设施运行维护提供便利,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  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小区基础类设施更新改造范围,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居住区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应当配合供电企业科学规划充电桩集体表箱布点位置,实现一次报装惠及一片。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授权,积极配合电力企业进行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研究确定配套电网改造施工方案和社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修复(补偿)方案。 

  第三十三条  具备自用充电桩安装条件的居住区,居住区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应当配合申请人做好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不得无理由拒绝充电设施的建设申请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授权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资料,应同时将自用充电桩安装情况报备所属地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支持移动充换电设施建设,实现充换电设施网络化便利化。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充换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 

  第三十六条  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第三十七条  电网企业要为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居民小区剩余电力容量不能满足使用条件需要增容的,申请人(业委会运营机构或属地社区)可以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专线解决电力负荷不足问题,由供电公司负责出具方案并出资实施增容改造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低压用户办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高压用户用电报装省力省时省钱服务举措,为充换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 

  第三十九条  严格履行充换电设施项目备案审批手续,依法合规安全有序进行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发强化充换电设施项目监管,凡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通过验收投运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对本办法发布以前未批先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经现场查验,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且满足供电交通消防等规范标准且已并网的,免予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标准的,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处理 

    

    职责分工 

    

  四十一  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指导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做好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具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其中: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全区新增用地集中式充换电设施项目备案负责全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特许经营准入及动态管理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负责将充电设施建设工程纳入整体验收范畴负责对充电基础设施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在所服务的住宅小区开展充电设施安装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财政负责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制定补贴政策落实补贴资金。 

  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分局负责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五)城市管理负责电动汽车停车位(场)的管理执法工作,避免非电动汽车长期占用充电车位负责对不符合规划或标准的充电桩和“僵尸桩”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处理负责对私拉电线飞线充电等不规范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处理 

  交通运输负责公共运输车辆的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负责协调推进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业务许可资质设备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对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强制检定和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及价格收费检查,加强充电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对未取得相关运营手续,擅自非法经营充电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处理。 

  (九)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日常消防检查,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问题及时要求所有权人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处理,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康巴什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其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的便利条件负责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工作,积极处理申请人的报装申请。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承担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充电桩安装运营过程中与居民物业的纠纷,推动辖区内充电桩的合理布局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日常巡视巡检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提醒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协调推进各自行业内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自治区市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参照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或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或规范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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