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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6-10-30 16:55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富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康巴什区寨子塔二社建设的康巴什NP片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指挥部临时用地于2015年6月3日到期,届时你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交还所占用19146.7平方米土地,但你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2025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但你单位没有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未恢复土地原貌,也未交还所占用19146.7平方米土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限期拆除通知书》;2、现场照片;3、临时用地档案等证据。 

2026年10月8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康自然资告〔2026〕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康自然资听告〔2026〕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到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提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

二、责令你单位在恢复土地原貌后将19146.7平方米土地交还至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万肆仟陆捌柒拾元整(¥:191467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待完成土地恢复后,到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土地交还手续,同时到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财务审计组领取康巴什区财政局罚款缴纳专属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0月16日,我局依法以鄂康自然资决〔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作出前述行政处罚。后我局已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鄂康自然资决〔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鄂康自然资决〔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单位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乌兰木伦东街3号、联系部门: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联 系 人:丁胜利、联系电话:0477-8595078)领取鄂康自然资决〔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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