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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司法局关于公布

康巴什区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的公告

来源:康巴什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10-30 16:52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保障、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权力,有效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司法局对康巴什区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现予以集中公告:

一、法定、法律、法规授权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民政局

(四)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五)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八)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九)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

(十)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统计局

(十二)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医疗保障局 

(十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城市管理局

(十四)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 

(十五)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消防救援局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税务局

(十七)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气象局

(十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康巴什区大队

二、有关要求 

(一)本公告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是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执法部门。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依照公布的事项、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不得擅自增加检查事项、扩大执法范围。

(二)各行政检查主体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审慎包容原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涉企检查计划管理、联合检查、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等惠企执法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涉企检查事项、法律依据发生调整变化的,由各相关部门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备,按程序更新公布。

附件: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行政检查主体“涉企类”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司法局

2026年10月30日

康巴什区行政检查主体“涉企类”行政检查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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