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6-4713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2-07
标       题: 康巴什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康巴什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区直有关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鄂康党办字〔2022〕36 号 发布日期: 2022-12-07
有  效  性: 有效

康巴什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康巴什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区直有关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07 00:00

康巴什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康巴什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区直有关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

《康巴什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区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康巴什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筑牢我国北疆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厅发〔2020〕5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鄂党办字〔2021〕38号)要求,结合康巴什区实际,制定如下清单: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各级党委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3.贯彻新发展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

发展新路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4.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5.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力度。

6.定期组织召开四大班子联席会议,研判生态环境工作形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生态环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7.负责配合中央和自治区、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和落实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二)区人民政府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安排,制定出台相关保护措施,大力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

2.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推动清洁能源生产使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4.统筹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

5.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等予以保护,依法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6.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权利人职责,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7.加强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污染公害监测预警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8.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9.依法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0.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调度机制,对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大环境问题,依法关闭或取缔严重环境违法企业。

12.负责配合中央、自治区、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和落实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协调、调度和督办相关部门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工作。

(三)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1.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管护等工作。按照规定落实河长制。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二、党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区纪委监委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3.受理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或举报。

4.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会同区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参与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监管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责任。

5.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区委办公室

1.推动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对市委、区委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3.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4.负责协调、配合中央和自治区、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和落实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三)区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生态环境分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对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3.指导生态环境分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区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市委和区委工作安排,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统筹协调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4.依法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五)区委政法委

会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六)区融媒体中心

1.负责指导媒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舆论监督。

2.负责指导媒体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三、区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负责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2.负责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相关工作。

3.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4.依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5.依法办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区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区政府办公室

1.推动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领导同志关于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对自治区和市政府、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3.负责协调配合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和落实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二)区发改委

1.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认真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引导固定资产投资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3.协调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4.严格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5.负责认真落实循环经济规划、政策。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配合区商务局建立健全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6.积极争取生态环境保护中央、自治区和市预算内资金,贯彻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

7.负责建立健全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执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落实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改造等环保电价政策。

8.负责节能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9.负责综合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10.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1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计划,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煤炭消费比重,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

12.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13.负责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引导固定资产投资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14.负责指导监督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控制能源领域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15.负责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协调指导城镇配电网建设,推动热电联产供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做好“煤改电”、“煤改气”电源气源保障工作。

1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油品升级工作,保障达标油品供应。

1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统筹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各类煤炭物料堆场扬尘治理,督促煤炭采选企业开展物料堆场治理。

(三)区教育和体育局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四)区民政局

1.负责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救济。

(五)区司法局

1.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活动。

2.负责对区本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3.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公众,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律所律师代理涉及重大群体性、敏感性、涉访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备案报告。

4.加强对涉及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六)区财政局

1.负责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行政执法、监测监察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等资金,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

2.负责拟订并实施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3.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4.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税收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通过政府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3.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进行监管。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作,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2.负责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3.负责供热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推动城镇建成区散煤取暖清洁替代工作,整合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4.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监管出厂水和管网水出水水质安全。

5.负责推进建筑节能降耗工作,发展绿色建筑。

6.负责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九)园林绿化事业服务中心

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和保护。

(十)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1.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组织落实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运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发布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管理,推进循环利用。

(十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报告制度。

(十二)区交通运输局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发展绿色交通,推进节能减排。

2.负责对公路交通噪声污染、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全区交通干线公路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区农牧和水利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

2.负责制定和实施农牧业发展规划,优化农牧业生产力布局,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发展。

3.负责农牧业生态资源监测,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对农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

4.负责指导农牧业清洁生产,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药、化肥、农膜等合理使用,做好农业源氨排放控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地膜回收处理。

5.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和引导有关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

6.负责畜禽养殖业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7.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牧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8.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依法审批取水许可,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9.负责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加强河道、湖床、滩涂等裸露地表扬尘治理和监管。

10.负责组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全市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加强涵养水源保护,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中的生态保护。

11.负责饮用水水资源监督管理及水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等工作。

12.参与编制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规划,参与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十四)区商务局

1.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和旧货流通管理,拟订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规划。

2.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商贸流通和消费领域节能降碳,推动商贸流通服务企业节能改造。

(十五)区科技局

1.负责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通过科技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2.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

4.负责指导和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和自愿性清洁生产促进相关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执行工业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5.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工业企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6.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引导固定资产投资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

7.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低碳工业园区创建,推进工业园区扩区、升级、调区和整合。

8.负责指导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拟订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负责旧货流通管理工作。

9.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10.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十六)区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文学艺术创作和演出。

2.按职责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按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按职责做好文化娱乐场所噪声、震动等污染防治工作。

 

(十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医疗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医用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基准研究,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5.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6.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7.负责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规范运营工作。

(十八)区应急管理局

1.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3.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和部门履行危险废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因安全事故造成次生生态环境事件。

4.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并加强安全整治。

5.负责指导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临时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等监测,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十九)区审计局

1.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区国资委

1.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工作。

2.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与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3.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执法。

(二十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特殊类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城镇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煤炭市场质量抽检力度,防范因产品质量引发环境污染。

2.负责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按照分工与生态环境局共同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监管。

3.负责对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

4.负责环境监测装置、仪器、仪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监督工作。

5.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监督销毁或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6.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管,查处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7.负责依法查处在农贸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

8.负责车用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督。依职能联合、配合、协同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黑加油站点清除工作,加强与经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

9.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采集公开的环境信用信息作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10.促进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监管,组织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

(二十二)区统计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数据的统计及统计数据管理、提供和使用工作。

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各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4.负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5.健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统计体系,建立常态化季度能源活动基础数据获取渠道,定期调度主要能耗行业能源消费信息。

(二十三)区政府金融办

负责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措施。

(二十四)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拟定城市生态环境管理相关政策、规章制度,提出改进城市生态环境管理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城市生态环境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 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管理工作。

 

五、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区人民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

2.负责受理环境资源保护非诉执行案件。

3.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的申请,依法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区人民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4.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5.为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支持。

六、市垂直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区公安分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办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公共安全管理,依法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对机动车报废环节进行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联网,实现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和黑烟车电子抓拍数据共享,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路检路查,并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处罚。

5.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6.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规划。

2.负责协调配合中央、自治区、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调度和督办相关部门落实中央、自治区、市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工作。

    3.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4.负责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部门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 施生态质量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6.负责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跨区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7.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8.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技术、产业政策,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9.根据需要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监管制度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市部署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0.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11.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部署,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5.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工作。

(三)区自然资源分局

1.负责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拟订并监督实施城乡规划政策。

2.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 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3.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生态环境、农牧、水利等部门开展土壤、地下水保护及污染治理和修复等工作。

(四)区林草分局

1.负责拟订康巴什区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2.负责牵头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康巴什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经营。

3.负责牵头编制并监督执行康巴什区森林采伐限额。

4.负责拟订康巴什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康巴什区公益林划定工作。

     5.负责康巴什区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6.负责康巴什区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康巴什区湿地保护规划。

7.负责牵头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康巴什区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

8.负责康巴什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五)区税务局

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六)区气象分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制作环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气象信息,制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

2.负责利用气象卫星遥感监测森林和草原火灾、植被、牧草长势、土壤墒情、积雪、洪涝、黄河凌汛、沙尘暴及大面积沙化等工作。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应急管理等工作。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系统,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5.组织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及其适应对策研究,开展重点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可行性论证,协助做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七、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的,要继续抓好落实。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6月6日印发的《康巴什新区党工委办公室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各级党工委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康新党办发〔2016〕62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蒙企通

蒙速办

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