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康巴什区物业服务项目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是物业管理矛盾高发环节,实践中容易出现物业拒不交接、资料遗失、公共收益结算不清、新旧物业空档期小区无人管护、预收物业费不退等问题。为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到期不续等各类退场情形,厘清住建、街道、社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人各方职责,保障物业服务平稳过渡,避免小区出现弃管风险,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康巴什区物业管理实际。
三、适用范围
康巴什区范围内,因依法、依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退出小区项目管理的各类情形,适用本办法。
四、基本原则
物业服务项目退出坚持维护稳定、依法有序、平稳过渡原则,核心目标是保障小区物业服务不中断。
五、各方职责分工
(一)区住建局:负责物业服务人退出工作的业务指导与行业监督。
(二)街道办事处:退场工作具体实施主体,牵头组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置退场纠纷。
(三)社区居(村)委会:协助街道开展退场相关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组织解聘、选聘新物业,组织承接查验和资料交接。
(五)物业服务人:履行提前告知、公示、费用清退、资料移交义务;正式退场前,必须持续按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应急托管机制(亮点)
若原物业退出,尚未选聘出新物业、小区面临弃管时,可启动应急物业服务。由业委会或居委会选定信用良好的物业企业临时代管;应急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到期仍未选出正式物业的,由街道落实临时管理措施,守住小区管理底线。
六、分场景退出时限与程序
(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
业委会解聘前,须提前告知街道、社区;街道、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未履行告知程序的,街道可责令补正。
(二)前期物业合同未到期,物业主动提前解约
应当提前90日书面告知街道,并在小区公告;解除合同前30日公示预收物业费,退还超期预收费用;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三)合同未到期,任意一方提出提前解约
① 提前60日书面告知对方及街道,写明退出原因、时间、违约责任;
② 收到通知3日内,小区公示7天,协商签订退出管理协议;拒签协议不影响依法解约,争议走调解或诉讼途径;
③ 业委会同步启动新物业选聘;
④ 新物业合同生效后组织交接,新物业合同报区住建局备案。
(四)合同到期,物业选择不再续签
物业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委会、街道,小区公告7日,协商签订退出协议。
(五)合同到期,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
业委会提前60日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依法办理退场。
七、退场移交与承接查验
(一)必须移交材料/财物
① 工程图纸、物业档案;②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场地、设施设备;③ 公共收益结余资金;④ 业主名册、欠费、预缴费资料;⑤ 酬金制项目财务资料复印件;⑥ 其他资料财物。
(二)承接查验要求
退场前组织承接查验,可委托新物业开展;无业委会或业委会无法履职,由街道邀请业主代表共同查验。查验记录签字盖章留存;交接有争议优先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八、强制性规定
(一)过渡期服务义务:未正式完成交接退出前,原物业必须继续履约提供服务;业主交纳物业费至服务终止之日。不得以债权债务纠纷为由拒绝退出。
(二)必须按期退场情形:业主大会依法解聘并选聘新物业;合同到期业主不再续约;物业破产、注销无法履约;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满足以上情形,物业应当按期退出。
(三)纠纷解决路径:发生合同终止争议,依次采取协商→主管部门/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拒不按规定退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九、违规行为处置
(一)业主大会选聘、解聘决定违法:主管部门、街道责令改正或撤销决定,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可起诉撤销侵害自身权益的决定。
(二)业委会成员违规干预物业选聘:街道监督纠正,业主大会可终止其委员资格,造成损失可依法追责。
十、附则
本办法由康巴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十一、政策亮点
(一)分场景设定告知时限,区分前期物业、合同期内解约、合同到期不续等情况,预留充足过渡期。
(二)设立应急物业服务兜底机制,防范新旧物业交接空档期小区弃管风险。
(三)明确完整移交清单和承接查验流程,固化交接证据,减少公共收益、设施、档案交接纠纷。
(四)明确禁止“以欠费拒退场”,厘清债务纠纷和物业退场是两件独立事项,保障业主居住权益。
(五)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渠道,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分层处置,高效化解物业退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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