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603061614831U/2026-47146 | 主题分类: | 文化 |
|---|---|---|---|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8-13 |
| 标 题: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鄂康政发〔2026〕43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8-13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康巴什区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坚定文化自信自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要求,不断健全文艺创作生产全周期扶持机制,立足我区地域特色、人文精神及社会经济发展实践,创作更多文艺精品力作,繁荣发展康巴什区文艺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 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顺应信息技术 发展潮流,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德才兼备、德艺双馨为标准,遵循“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会员倾斜、服务发展”原则,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立足康巴什区地域特色、人文精神及 社会经济发展实践,创作出更多具有时代特征、中国气派、康巴什区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条 目的意义
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发展目标为指引,以健全完善文化精品创作生产管理机制为核心目标,巩固组织优势,提升社会化、市场化发展水平,强化对文艺工作者的激励保障与文艺人才的培养培育,构建结构合理、梯队完备的文艺人才队伍。聚焦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文化原创能力、加强数智技术赋能等关键方向,引导文艺创作紧密对接康巴什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激励文艺创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打造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学艺术精品。
第三条 领导机构
成立康巴什区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作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分管文化工作的副部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激励扶持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相关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由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激励扶持各项日常工作。各项评审工作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业内文艺人才和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结果报工作小组审定。
第二章 激励扶持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文艺激励扶持对象
(一)团体及服务组织。在康巴什区注册成立或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文艺创作单位、企业、团体组织(不含机关法人单位),或与区内外单位联合创作且作品内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主体;面向社会经常性开展公益文艺服务,参与人数较多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区内文学艺术服务团队。
(二)区文联所属协会正式会员或实际在康巴什区从事文艺工作的文艺工作者。
(三)广大创作者。不受户籍、会籍限制,凡围绕康巴什区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发展等主题创作文学艺术作品,并取得一定成就(包括作品发表、出版、展演、获奖等)的各类文艺工作者。
第五条 文艺激励扶持范围
涵盖文学类(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剧本、文艺理论等)、美术书法类(绘画、书法、篆刻、摄影、剪纸、民间工艺等)、戏剧和戏曲曲艺类(歌舞、话剧、地方戏、曲艺、创编舞蹈等)、音乐类(作词、作曲等)、影视类(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动漫、微电影、微视频等)、网络文艺类(网络文学、网络剧、微短剧、网络电影、短视频等);同时包括文艺培训、交流、志愿服务、创作项目及重大文艺活动。
第三章 激励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文艺成果激励扶持
(一)获奖类扶持奖励标准
1.国家级奖项。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获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文联“ 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美术展览奖”“ 曲艺牡丹奖”、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获广电总局“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含华表奖、飞天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等,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入围上述国家级奖项但未获奖的,每项奖励 3 万元。
2. 自治区级奖项。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获自治区文联“ 索龙嘎奖”、自治区文旅厅“萨日纳奖”等全区性常设文艺奖项, 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3.市级奖项。在市委、市政府主办的文艺比赛中获一等奖奖励 2000 元,二等奖 1500 元,三等奖 1000 元。
4.区级奖项。在区委、区政府主办的文艺比赛中获一等奖奖励 800 元,二等奖 500 元,三等奖 300 元。
(二)发表/出版/发布类扶持奖励标准
1.文学类。在国家级文学报刊(含中宣部、中国作协主管主办,拥有 CN/ISSN 号)发表:长篇小说、报告文学 5 万元/部,中篇小说、报告文学 3 万元/部,短篇小说、散文、诗歌 1 万元/篇;在自治区(省)级文学报刊(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作协主管主办)发表:长篇小说、报告文学 1 万元/部,中篇小说、报告文学 0.3 万元/部,短篇小说、散文、诗歌 0.2 万元/篇。
2.美术书法类。在国家级文艺报刊发表绘画、书法、摄影等作品,0.5 万元/件;在自治区(省)级文艺报刊发表,0.2 万元/件。
3.影视/戏剧类。在国家级广播电视台刊播曲艺、音乐、广播剧等作品,1 万元/件;在自治区(省)级广播电视台刊播, 0.5 万元/件。
4.网络文艺作品。在主流媒体平台或自媒体账号发布,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传播效应,且转发量和互动量均超 1 万人次的原创文艺作品,经评审后给予创作者一次性奖励(全年不超过 30 件,总金额不超过 6 万元)。
5.公开出版图书。正式出版发行的文艺著作(含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CIP)经评审给予每部奖励 0.5 万—3 万元;列入出版社丛书的优秀作品,每部奖励 3 万元(全年不超过 3 部)。
(三)展演/展览类扶持奖励标准
1.作品入选展览。入选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国家级大型展览(书法、美术、摄影等)1 万元/件;入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旅厅、文联主办的自治区(省)级展览, 0.3 万元/件。
2.大型个人展览/专场演出。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单位主办的个人主题展览或专场演出,扶持不超过 10 万元/场;自治区宣传思想文化单位主办的,扶持不超过 5 万元/场(全年不超过 3 场);市宣传思想文化单位主办的,扶持不超过 2 万元/场(全年不超
过 3 场);在康巴什区内外公开演出 30 场以上的,每满 30 场奖励 2 万元,3 年累计奖金不超过 10 万元。
第七条 文艺活动激励扶持标准
(一)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单位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我区委宣传部或区文联联合举办或交办的重大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单场不超过 50 万元)。
(二)由自治区级宣传思想文化单位和我区委宣传部或区文联联合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单场不超过 30 万元)。
(三)市委、市政府和我区委宣传部或区文联联合举办或交办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每场扶持不超过 5 万元(全年不超过 2 场)。
(四)由区委宣传部或区文联主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每场扶持不超过 3 万元(全年不超过 5 场)。
第八条 文艺人才激励扶持
(一)人才培训。国内知名文艺家来我区开展培训,按课时及级别给予补贴,全年不超过 8 场,年度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开展公益文艺服务的个人或组织,每年扶持不超过 2 万元(全年不超过 3 个)。
(二)创作实训基地。列入区文联重点打造的文艺公益创作培训基地,扶持 1 万—5 万元。
第九条 会员激励扶持
(一)年度创作贡献。对年度内围绕康巴什区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发展主题创作成果突出(发表、获奖、展演累计 3 项以上)的区文联所属协会正式会员,评选 10 名,每人奖励 1 万元,并优先推荐参与上级文艺评选。
(二)志愿服务标兵。对年度文艺志愿服务时长超 50 小时、表现突出的区文联所属协会正式会员,评选 5 名,每人奖励 0.5万元,并优先享受培训、创作资助等扶持政策。
(三) 新锐人才培育。对 35 岁以下优秀青年会员(区文联所属协会正式会员),设立“青年创作专项资助”,每年扶持 5人,每人资助 0.3 万元,重点支持其开展康巴什区历史文化、发展主题创作。
第十条 协会激励扶持
结合协会年度综合表现开展专项评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区文联所属协会给予对应激励扶持:
(一)年度优秀协会。综合创作成果、活动开展、规范管理、志愿服务等指标表现突出的协会,评选 1—2 个,每个奖励 3 万元。
(二)特色工作协会。在康巴什区主题创作、公益服务等某一领域成效显著的协会,评选 1—2 个,每个奖励 2 万元。
(三)规范管理示范协会。内部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凝聚力强的协会,评选 1—2 个,每个奖励 1 万元。
第四章 申报要求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与公示
(一)所有申报本文学艺术创作扶持激励的集体或个人,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年度申报通知,自愿申报。申报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和佐证材料(作品创作、发表、出版、展演及获奖证书等),并填写《康巴什文学艺术激励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个人参与由政府财政出资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奖的,降低50%奖励金额。
(三)凡属奖励范围内的合作作品,多人合作完成的文艺作品视为 1 件,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但须经其他作者同意。
(四)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归属不明确,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不得申报。
(五)所有领取本文学艺术创作扶持奖励经费时产生的税费需由接受扶持对象承担。
(六)初评。由工作小组统筹专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作品进行初评,确定入围作品报评审委员会。如评委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应予回避。
(七)终评。由工作小组组织报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入围作品进行二次审核评定;对申报扶持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在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最后确定拟奖励文艺作品名单和拟扶持项目。
(八)公示。每年评审结束后,报评审委员会名单和评定结果均要在区内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异议,工作小组自收到正式异议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对弄虚作假、侵犯他人权益或有其他应当取消其参评资格的情况,报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取消其参评资格。已授奖或已扶持者,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康巴什区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办法》每年申报一次。本年度尚未完全获取申报材料的项目,下届可按原标准补充申报,但不得隔届申报。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年度总额 150 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如资金不足,按规定申请追加预算。
(二)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者,收回资金且终身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对于已获得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包含市本级和其他旗区)的激励扶持资金的文艺成果、项目、奖项的,本办法不再重复给予激励扶持资金。
(二)康巴什区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类评审细则,未尽事宜由工作小组研究确定。
(三)本办法由康巴什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康巴什区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坚定文化自信自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要求,不断健全文艺创作生产全周期扶持机制,立足我区地域特色、人文精神及社会经济发展实践,创作更多文艺精品力作,繁荣发展康巴什区文艺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 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顺应信息技术 发展潮流,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德才兼备、德艺双馨为标准,遵循“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会员倾斜、服务发展”原则,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立足康巴什区地域特色、人文精神及 社会经济发展实践,创作出更多具有时代特征、中国气派、康巴什区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条 目的意义
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发展目标为指引,以健全完善文化精品创作生产管理机制为核心目标,巩固组织优势,提升社会化、市场化发展水平,强化对文艺工作者的激励保障与文艺人才的培养培育,构建结构合理、梯队完备的文艺人才队伍。聚焦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文化原创能力、加强数智技术赋能等关键方向,引导文艺创作紧密对接康巴什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激励文艺创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打造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学艺术精品。
第三条 领导机构
成立康巴什区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作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分管文化工作的副部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激励扶持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相关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由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激励扶持各项日常工作。各项评审工作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业内文艺人才和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结果报工作小组审定。
第二章 激励扶持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文艺激励扶持对象
(一)团体及服务组织。在康巴什区注册成立或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文艺创作单位、企业、团体组织(不含机关法人单位),或与区内外单位联合创作且作品内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主体;面向社会经常性开展公益文艺服务,参与人数较多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区内文学艺术服务团队。
(二)区文联所属协会正式会员或实际在康巴什区从事文艺工作的文艺工作者。
(三)广大创作者。不受户籍、会籍限制,凡围绕康巴什区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发展等主题创作文学艺术作品,并取得一定成就(包括作品发表、出版、展演、获奖等)的各类文艺工作者。
第五条 文艺激励扶持范围
涵盖文学类(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剧本、文艺理论等)、美术书法类(绘画、书法、篆刻、摄影、剪纸、民间工艺等)、戏剧和戏曲曲艺类(歌舞、话剧、地方戏、曲艺、创编舞蹈等)、音乐类(作词、作曲等)、影视类(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动漫、微电影、微视频等)、网络文艺类(网络文学、网络剧、微短剧、网络电影、短视频等);同时包括文艺培训、交流、志愿服务、创作项目及重大文艺活动。
第三章 激励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文艺成果激励扶持
(一)获奖类扶持奖励标准
1.国家级奖项。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获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文联“ 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美术展览奖”“ 曲艺牡丹奖”、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获广电总局“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含华表奖、飞天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等,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入围上述国家级奖项但未获奖的,每项奖励 3 万元。
2. 自治区级奖项。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获自治区文联“ 索龙嘎奖”、自治区文旅厅“萨日纳奖”等全区性常设文艺奖项, 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3.市级奖项。在市委、市政府主办的文艺比赛中获一等奖奖励 2000 元,二等奖 1500 元,三等奖 1000 元。
4.区级奖项。在区委、区政府主办的文艺比赛中获一等奖奖励 800 元,二等奖 500 元,三等奖 300 元。
(二)发表/出版/发布类扶持奖励标准
1.文学类。在国家级文学报刊(含中宣部、中国作协主管主办,拥有 CN/ISSN 号)发表:长篇小说、报告文学 5 万元/部,中篇小说、报告文学 3 万元/部,短篇小说、散文、诗歌 1 万元/篇;在自治区(省)级文学报刊(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作协主管主办)发表:长篇小说、报告文学 1 万元/部,中篇小说、报告文学 0.3 万元/部,短篇小说、散文、诗歌 0.2 万元/篇。
2.美术书法类。在国家级文艺报刊发表绘画、书法、摄影等作品,0.5 万元/件;在自治区(省)级文艺报刊发表,0.2 万元/件。
3.影视/戏剧类。在国家级广播电视台刊播曲艺、音乐、广播剧等作品,1 万元/件;在自治区(省)级广播电视台刊播, 0.5 万元/件。
4.网络文艺作品。在主流媒体平台或自媒体账号发布,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传播效应,且转发量和互动量均超 1 万人次的原创文艺作品,经评审后给予创作者一次性奖励(全年不超过 30 件,总金额不超过 6 万元)。
5.公开出版图书。正式出版发行的文艺著作(含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CIP)经评审给予每部奖励 0.5 万—3 万元;列入出版社丛书的优秀作品,每部奖励 3 万元(全年不超过 3 部)。
(三)展演/展览类扶持奖励标准
1.作品入选展览。入选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国家级大型展览(书法、美术、摄影等)1 万元/件;入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旅厅、文联主办的自治区(省)级展览, 0.3 万元/件。
2.大型个人展览/专场演出。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单位主办的个人主题展览或专场演出,扶持不超过 10 万元/场;自治区宣传思想文化单位主办的,扶持不超过 5 万元/场(全年不超过 3 场);市宣传思想文化单位主办的,扶持不超过 2 万元/场(全年不超
过 3 场);在康巴什区内外公开演出 30 场以上的,每满 30 场奖励 2 万元,3 年累计奖金不超过 10 万元。
第七条 文艺活动激励扶持标准
(一)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单位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我区委宣传部或区文联联合举办或交办的重大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单场不超过 50 万元)。
(二)由自治区级宣传思想文化单位和我区委宣传部或区文联联合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单场不超过 30 万元)。
(三)市委、市政府和我区委宣传部或区文联联合举办或交办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资金,每场扶持不超过 5 万元(全年不超过 2 场)。
(四)由区委宣传部或区文联主办的各类文艺活动,每场扶持不超过 3 万元(全年不超过 5 场)。
第八条 文艺人才激励扶持
(一)人才培训。国内知名文艺家来我区开展培训,按课时及级别给予补贴,全年不超过 8 场,年度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开展公益文艺服务的个人或组织,每年扶持不超过 2 万元(全年不超过 3 个)。
(二)创作实训基地。列入区文联重点打造的文艺公益创作培训基地,扶持 1 万—5 万元。
第九条 会员激励扶持
(一)年度创作贡献。对年度内围绕康巴什区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发展主题创作成果突出(发表、获奖、展演累计 3 项以上)的区文联所属协会正式会员,评选 10 名,每人奖励 1 万元,并优先推荐参与上级文艺评选。
(二)志愿服务标兵。对年度文艺志愿服务时长超 50 小时、表现突出的区文联所属协会正式会员,评选 5 名,每人奖励 0.5万元,并优先享受培训、创作资助等扶持政策。
(三) 新锐人才培育。对 35 岁以下优秀青年会员(区文联所属协会正式会员),设立“青年创作专项资助”,每年扶持 5人,每人资助 0.3 万元,重点支持其开展康巴什区历史文化、发展主题创作。
第十条 协会激励扶持
结合协会年度综合表现开展专项评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区文联所属协会给予对应激励扶持:
(一)年度优秀协会。综合创作成果、活动开展、规范管理、志愿服务等指标表现突出的协会,评选 1—2 个,每个奖励 3 万元。
(二)特色工作协会。在康巴什区主题创作、公益服务等某一领域成效显著的协会,评选 1—2 个,每个奖励 2 万元。
(三)规范管理示范协会。内部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凝聚力强的协会,评选 1—2 个,每个奖励 1 万元。
第四章 申报要求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与公示
(一)所有申报本文学艺术创作扶持激励的集体或个人,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年度申报通知,自愿申报。申报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和佐证材料(作品创作、发表、出版、展演及获奖证书等),并填写《康巴什文学艺术激励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个人参与由政府财政出资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奖的,降低50%奖励金额。
(三)凡属奖励范围内的合作作品,多人合作完成的文艺作品视为 1 件,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但须经其他作者同意。
(四)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归属不明确,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不得申报。
(五)所有领取本文学艺术创作扶持奖励经费时产生的税费需由接受扶持对象承担。
(六)初评。由工作小组统筹专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作品进行初评,确定入围作品报评审委员会。如评委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应予回避。
(七)终评。由工作小组组织报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入围作品进行二次审核评定;对申报扶持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在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最后确定拟奖励文艺作品名单和拟扶持项目。
(八)公示。每年评审结束后,报评审委员会名单和评定结果均要在区内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异议,工作小组自收到正式异议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对弄虚作假、侵犯他人权益或有其他应当取消其参评资格的情况,报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取消其参评资格。已授奖或已扶持者,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康巴什区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办法》每年申报一次。本年度尚未完全获取申报材料的项目,下届可按原标准补充申报,但不得隔届申报。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年度总额 150 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如资金不足,按规定申请追加预算。
(二)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者,收回资金且终身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对于已获得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包含市本级和其他旗区)的激励扶持资金的文艺成果、项目、奖项的,本办法不再重复给予激励扶持资金。
(二)康巴什区文学艺术激励扶持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类评审细则,未尽事宜由工作小组研究确定。
(三)本办法由康巴什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