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民处字〔2026〕第00020号)。本机关先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你单位。因你单位登记住所查无实际经营场所、登记联系方式失效,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康民处字〔2026〕第00020 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年6月24日至6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先后4次拨打你单位登记备案联系电话(152********),均无法取得有效联系;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登记注册住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雍景紫台小区)现场勘验,发现该地址无你单位办公场所、无机构标识标牌、无在岗工作人员;2026年7月1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限期接受监督检查通知书》(康巴什民监检通〔2026〕第1号),你单位逾期未作任何回应;2026年8月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康民罚先告字〔2026〕第00020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3)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二、公告送达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康民处字〔2026〕第00020号),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联系方式
本机关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孵化大厦3楼318办公室
联系部门: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民政局
联系人: 郭向东、鲁恒
联系电话: 0477-8599766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民政局
2026年8月18日